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聲請人 黃俊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黃俊人之地址「彰化縣○○鄉○○路○段○○○巷○○弄6」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路○段○○○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地址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黃俊人之聲請,准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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