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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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趙秀芳 債務人 曾宏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七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