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82號債權人 廖鍾秀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德之 繼承人、 潘來金 之繼承人、 賴矮九 之繼承人、 李澤生 之繼承人、 柯瑞文 之繼承人、 楊許綉鸞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依台端所陳,有六個不同墳墓之繼承人,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3,0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及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分別記載,對各繼承人請求之金額各為何?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