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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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5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吳伯杰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伯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伯杰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得獲釋放。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