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原告 姚月賞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蔡樹基 律師被告 賴俊昇
姜治平 上列被告賴俊昇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965號刑事詐欺案件,經原告一併對被告姜治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賴俊昇分別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965號刑事判決不受理、無罪在案,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102年3月20日審理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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