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552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被告 吳紀玉螺吳章淵 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鄉○○○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雲林縣水林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麥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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