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陳春龍
傅莉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7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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