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東福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東福業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證;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