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9號原告藝丞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業蒸 訴訟代理人 陳潔瑩
陳旻沂 律師被告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 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
李晉安 律師複代理人 常家浩
李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張正忠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正忠,住同上」;及被告複代理人常家浩、李光誠送達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竹市○○路0段000號5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工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