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1月4日凌晨1時30分許迄同年月6日10時許期間內之某時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二)字第404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5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95年5月30日修正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