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4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違反公司法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5年9月13日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3項之罪,經本院96年重上更㈢字第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偵字第10979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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