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312號聲請人 周秀盆 代理人 謝明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所載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慧雯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302135][5]│1│102│├──┼─────────────┼─────────┼──┼───┤│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345341][0]│1│112│├──┼─────────────┼─────────┼──┼───┤│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X378088][6]│1│204│├──┼─────────────┼─────────┼──┼───┤│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619223][2]│1│1000│├──┼─────────────┼─────────┼──┼───┤│00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619224][4]│1│1000│├──┼─────────────┼─────────┼──┼───┤│00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619225][6]│1│1000│├──┼─────────────┼─────────┼──┼───┤│00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619226][8]│1│1000│├──┼─────────────┼─────────┼──┼───┤│008│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619227][0]│1│1000│├──┼─────────────┼─────────┼──┼───┤│009│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638435][5]│1│1000│├──┼─────────────┼─────────┼──┼───┤│010│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638436][7]│1│1000│├──┼─────────────┼─────────┼──┼───┤│01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638437][9]│1│1000│├──┼─────────────┼─────────┼──┼───┤│01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638438][0]│1│1000│├──┼─────────────┼─────────┼──┼───┤│01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638439][2]│1│1000│├──┼─────────────┼─────────┼──┼───┤│01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638440][9]│1│1000│├──┼─────────────┼─────────┼──┼───┤│01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E003250][8]│1│10000│├──┼─────────────┼─────────┼──┼───┤│01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X444667][5]│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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