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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