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0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07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揭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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