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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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1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164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就債務人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