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3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386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5日通知債權人補交易明細表,惟債權人於民國95年8月4日所提之資料,仍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尹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