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張愛却 原告 廖國凱 同上原告 廖國豪 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黛婕 律師:台中市○區○○路
一段101號12樓之3)被告 賴輝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被告 趙威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被告 劉天豪
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