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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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976號債權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務人 林彥杰 債務人 林國祥
一、債務人林彥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國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