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 卓敏雄 被告 黃仁坤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蕭宛琴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 卓敏雄 被告 黃仁坤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