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柏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肆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柏人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行政簽結在案。該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
21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28日釋放出所,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下稱前案),被告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13號簽分偵辦(下稱後案),嗣檢察官以後案受前案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而將後案予行政簽結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後案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毛重0.417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