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債權人桃園市八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理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美英 即衣品服飾、徐美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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