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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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21號附民原告 廖琳恩 送達代收人 柯鴻毅 附民被告 黃啟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金簡字第32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張郁昇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金訴 字第 838 號(111.11.29)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1121 號裁定(111.12.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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