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之羈押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5年6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尹良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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