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安泰醫療儀│台北國際商│94年11月30日│13,440元│0000000││││器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