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6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511號

聲請人 梁子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孟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聲請之事實及理由」第二項記載「聲請人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惟附表所載提示日非票據到期日。請 陳明 聲請人係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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