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0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088號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莫懷祖

相對人 黃平

李振萊

李振芹

李雨鍹

李幼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 李守正 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守正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3月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黃平係被繼承人李守正(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相對人李振萊、李振芹、李雨鍹、李幼玲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3月1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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