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14號抗告人啟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丘志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2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