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6841號
原 告 乙○○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