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9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5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玖
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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