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9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貳仟貳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