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俊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俊雄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20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1年
1月確定,於民國92年4月1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查受刑人因強盜、搶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
2年, 嗣經 本院以93年上訴字第1224號、最高法院以93年台上字第4742號均駁回其上訴確定,有卷附刑案查註紀錄表可參,本院確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邱同印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