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564號聲請人 徐曉慧 聲請人 徐曉玲 聲請人 徐振鈞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碧瑛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賀金玉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相關證物說明所陳報之遺產清冊與所附之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遺產內容不相符之原因,或具狀重新提出與上開資料相符之遺產清冊。
聲請人若欲委任代理人可參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下之書狀範例內之民事委任狀,並加蓋與原聲請狀狀尾相符之印章後向本院提出。
理由
一、按法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10日具狀陳報被繼承人賀金玉之遺產清冊,惟所附之附件資料不符,經電話聯繫通知補正,然於108年6月13日所補正之遺產清冊所載被繼承人遺產內容仍與附件資料不符,有命補正之必要。
二、聲請人若欲委任代理人辦理相關程序,應填寫符合法律要件之委任狀,聲請人代理人108年6月13日所提出之委任狀所載委任內容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非委任代理人向本院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之事宜,且委任狀上之委託當事人用印與原聲請狀尾之印文不符,本院無從認定是否確係聲請人之真意。
三、本件陳報遺產清冊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