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徐建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止,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止,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止,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