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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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零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