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盧俊良
程詒文 林季萱 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請提出被告 方韻鈞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