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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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王鐵木真 被告 林怡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為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怡沛因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判決在案,然原告王鐵木真既於113年4月8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劉達鴻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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