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 李芳惠 (即財團法人 江學珠 先生獎學基金會之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江學珠先生獎學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江學珠先生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江學珠先生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六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江學珠先生獎學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業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61年12月21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5年8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9冊第35頁第550號)。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05年10月7日召開第6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條、第6條,爰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為證。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第6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