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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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62號原告 翁秀梅 上列原告因贈與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起訴之聲明。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暨其代表人、機關所在地址,亦未記載訴之聲明,應遵期補正被告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並記載該機關地址,而訴之聲明部分,則請查認是否係請求: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補正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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