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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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務人 葉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4598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91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045989。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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