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陳宗貴 被告 黃鼎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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