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二О號
原處分機關台東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東監理所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許,駕駛自小客車違規之事件,台東監理站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始為裁,異議人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未裁決前二日即具狀聲明異議。其於未接到裁決書前所為之聲明。與前揭規定尚有未符。本件異議程序與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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