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村龍 送達代收人 許堯文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洪有川~B法官王致傑~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