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О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銘春
張文雪右列被告因竊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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