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西月
曾乾奇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永茂
萬毅中 蕭瑞龍 何大任 張國炎 張志誠 陳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系爭土地經本院108年司執助字第113號強制執行事件鑑價其價格為6,980,341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980,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3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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