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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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杜灴城 (財團法人阿猴媽祖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阿猴媽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阿猴媽祖文教基金會於民國99年11月10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12月
2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9冊第7頁第408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9年3月18日召開第4屆第
8次定期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
109年3月26日屏府文推字第10911340700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法登財字第4號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其原則上同意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09年5月7日屏府文推字第109163968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阿猴媽祖文教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主要係將其董事員額由19人修正為19人以內,並限制其董事及監事之任一性別(即男性或女性)比例均不得低於3分之1,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謝宏緯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六條:│第六條:││本會董事置十九人組成。第一│本會董事置十九人內組成。第││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聘之。另設監事三名,互推一│選聘之。另設監事三名,互推││人為常務監事。第一屆監事由│一人為常務監事。第一屆監事││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事由前一屆監事會選聘之。董│監事由前一屆監事會選聘之。││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開會│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開││時或因公出差,得支領出席或│會時或因公出差,得支領出席││差旅費。│或差旅費。董事及監事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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