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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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盈 如
許順昌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裕堡
林煦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8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0萬元(計算式:1,130萬元+1,000萬元=2,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9,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