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張漢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玉華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2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3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4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5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6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