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誼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玉華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誼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周志宜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0年2月24日96,745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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