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84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饒晨誌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饒晨誌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後,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佐證,足認被告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向公眾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方式為精密的組織分工,有勾串共犯之虞,被告本件數次向被害人取款,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核被告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經本院於114年3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前雖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准予被告具保後停止羈押,然被告或其親屬,均無法為被告交保,被告於此情形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另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正確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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