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所處之刑,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傷害犯行,經本院
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七六四號判決(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調偵緝字第一○六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已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